酒类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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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类许可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酒类许可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
3、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酒类许可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申请报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及《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如需委托,一并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证件;
3、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四、酒类许可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2、申请人应遵守《条例》、《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及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牌;
4、申请人应向具有酒类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及所购酒的随附单,并保存备查;
5、申请人应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购、销台账,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
6、申请人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7、申请人不得销售《办法》中禁止的酒类商品;
8、申请人销售散装酒须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9、申请人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10、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申请人不得与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地经营酒类商品;
12、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13、申请人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酒类许可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条例》《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有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书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五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违者按有关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如需变更经营事项的,应取得变更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违者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